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验资收费标准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低于兄弟省市的标准。鉴此,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为了便于统一执行“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防止发生恶性竞争行为,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验资的服务收费,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 三、除列举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其他会计服务,包括合并、分立、清算审计,经济责任、离任等各种专项审计,以及代理记账、代理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根据审计工作量大小、审计业务复杂程度以及审计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 四、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标准,省注协将在调查和测试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后另行制定。 五、为了继续发挥行业自律公约在维护行业秩序、制止恶性竞争、提高业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地区,请有关市注协牵头,组织签约事务所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和标准抓紧修订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条款;尚未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地区,借助贯彻执行新标准之机,推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工作。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 [2005] 345号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准许的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其他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业务,其基准收费标准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及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也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8]5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元) 一、会计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 1 5 0(含50)万元以下 1200 2 50—100(含l00)万元 2000 3 100—300(含300)万元 3000 4 300—600(含600)万元 4000 5 600—1000(含1000)万元 5000 6 1000—2000(含2000)万元 6000 7 2000—4 000(含4000)万元 7500 8 4000—6000(含6000)万元 9000 9 6000—8000(含8000)万元 10500 l0 8000—10000(含l0000)万元 12000 l l 10000万元以上 0.12‰ 二、验资(按注册资本额分档计收) 1 10(含10)万元以下 600 2 10—50(含50)万元 1000 3 50—100(含100)万元 1500 4 100—300(含300)万元 2000 5 300—600(含600)万元 2500 6 600—1000(含1000)万元 3000 7 1000万元以上 0.3‰
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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