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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
第三章 负 债
  第六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一条 金融企业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应付债券、 长期准备金和其他长期负债等。
  第一节 流 动 负 债
  第六十二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 下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一)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应按实际存入的款项入账。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等。向中央银行借款应按实际借入款项入账。
  (三)票据融资,是指金融企业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和 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票据融资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同业存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 同业存款应按实际存入本企业的款项入账。
  (五)同业拆入,是指金融企业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同业拆入应按实际拆入的款项入账。
  (六)应付利息,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应付利息应按已计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入账。
  (七)应付佣金,是指金融企业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八)应付手续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九)预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预收保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应付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应付分保款 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一)预收分保赔款,是指金融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于收到分保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二)应付保户红利,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红利。应付保户红利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三)存入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理赔保证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入的金额入账。
  (十四)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
  (十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期以内(含1年)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十六)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十七)质押借款,是指金融企业用自营证券向其他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本金。质押借款应按实际借入的款项入账。
  (十八)代买卖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十九)代发行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代发行证券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十)代兑付债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 兑付资金。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
  (二十一)卖出回购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当按照卖出证券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六十四条 各种短期存款、借款、短期应付债券等,应当按照本金或债 券面值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二节 应 付 债 券
  第六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 处理;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六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 份之前,应按 一般应付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十七条 金融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债券,其在赎回日可 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六十八条 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 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第六十九条 金融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借 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发行费用,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 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损益。
  (二)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 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该 项借款的利率;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时,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如果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3.金融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4.金融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当期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加权平均数时,应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6.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 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三节 长期准备金
  第七十一条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其长期准备金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 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条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财产险业 务和再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
  第七十三条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 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四条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 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
第四节 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六条 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 长期应付款等。
  (一)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三)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四)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七十七条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 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也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总准备金,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
  信托赔偿准备,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第七十九条 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 议的约定,实际投入金融企业的资本。
  (一)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或股东出资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非股份制金融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 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十条 金融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金融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金融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一条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金融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金融企业因接受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四)股权投资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融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六)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的金融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而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七)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八十二条 盈余公积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金融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第五章 收 入
  第八十三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 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四条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 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 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八十六条 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
  第八十七条 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 价款时确认。
  第八十八条 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 买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
  第八十九条 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 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第九十条 保费、分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一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 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第九十二条 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 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汇兑损失、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等。
  第九十三条 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第九十四条 金融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 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第九十五条 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 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九十六条 金融企业必须分清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加上投资净收益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入,减 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
  (三)资产损失,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或转回)的贷款损失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
  (四)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五)所得税,是指金融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六)净利润,是指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九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1.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 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 开 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二)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1.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 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
  (三)采用递延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上述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是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用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和未来可抵减的所得税金额,以及本期转回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 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四)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累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累计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前期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适用的所得税率)
  或者=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第九十九条 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金融 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一百条 金融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 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零一条 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 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金融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金融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金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金融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一百零二条 金融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 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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